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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组中级司法区 根据初级司法区划分情况,相应调整中级司法区范围。第一中级司法区管辖第一、二、三初级司法区;第二中级司法区管辖第四、五、六初级司法区;第三中级司法区管辖第七、八、九初级司法区;第四中级司法区管辖第十、十一、十二初级司法区;第五中级司法区管辖第十三、十四、十五初级司法区。毫无疑问,中级司法区进行微调后,五个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将更加合理,案件负担将更加平衡。从下表可以看出,中级司法区调整后,每个司法区的人口分布更加合理。尽管调整后管辖面积相差较大,但这恰恰平衡了不同司法区的案件负担。如第四中级司法区的管辖面积最小,但由于该区域属于重庆最繁华的都市区,城市化程度最高,因此尽管管辖面积小,案件受理数量却不少,甚至比前其它中级司法区要多得多。 表 3重庆市中级司法区对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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