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来合并目前的初级司法区呢?笔者认为,大致应当坚持如下原则:第一,平衡原则。即每个初级司法区的管辖人口、管辖面积大致要相当,尤其是要考虑案件数量的多寡。第二,便利原则。要方便公民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不能因为重新划分司法区给公民增添负担。第三,参考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比如《重庆市一小时经济圈规划》确定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的城市中心体系,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围绕区域中心城市来划分初级司法区。第四,考虑历史、地缘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笔者认为,重庆市的初级司法区可以重新划分如下:第一初级司法区由城口县、巫山县、巫溪县组成;第二初级司法区由开县、云阳县、奉节县组成;第三初级司法区由万州区、梁平县组成;第四初级司法区由丰都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组成;第五初级司法区由黔江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组成;第六初级司法区由涪陵区、武隆县组成;第七初级司法区由长寿区、垫江县、忠县组成;第八初级司法区由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组成,第九初级司法区由合川区、潼南县组成;第十初级司法区由渝中区、南岸区组成;第十一初级司法区由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组成;第十二初级司法区由巴南区、南川区、万盛区组成;第十三初级司法区由江津区、綦江县组成;第十四初级司法区由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双桥区组成;第十五初级司法区由永川区、荣昌县组成。
初级司法区合并后马上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原来的几个基层司法机关怎么合并?笔者认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撤销原来的司法机关,重组为一个司法机关,同时在原各司法机关驻地——如有必要——设置业务机构。以人民法院为例,除了在合并后的初级法院所在地设置领导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外,应在司法区范围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方便程度合理设置业务庭。笔者认为,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以一个初级司法区设置一个为宜;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司法区内行政区的个数设置;民事审判庭则完全根据案件分布状况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广泛设置。
与业务庭设置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原来的人民法庭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城市化不足和交通不方便的偏远郊县,尤其是远离县城的地区,人民法庭对于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无疑意义重大。因此,在大城市大农村并存的格局下,重庆市的人民法庭不能一律撤销,但是应当进行撤并。具体地说,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经济发达、交通方便的地区,人民法庭应一律撤销;初级司法机关所在地周围(如可以半小时车程计算)的人民法庭亦应一律撤销。而在城市化程度低,尤其是远离县城的地区,应当加强人民法庭的力量。合并初级司法区后,原来位于不同行政区的人民法庭可能非常邻近,因此,对这类人民法庭应在司法区范围内统筹考虑进行合并,既加强力量,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撤销部分人民法庭,实行“巡回法庭”制度。总之,这些问题都可以放在统筹城乡司法资源的背景下来仔细研究。
表 2 重庆市初级司法区对比表
(单位:人口,万;面积,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