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司法区域层面,重庆市共有40个司法区域。这40个司法区域与重庆市的40个县级行政区是完全重合的。我们可以称之为重庆市初级司法区。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各自对应一个初级司法区。
在部分初级司法区内,基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初级司法区内还存在一个非独立(主要是从司法权限上讲)的司法区域,即人民法庭司法区。在撤销区公所以前,区公所所在地一般会设立一个人民法庭,而一个区公所往往管辖几个乡、镇,因此人民法庭司法区一般包括数个乡、镇。据我了解,撤销区公所以后,人民法庭的管辖范围基本未变,一个人民法庭司法区仍然包括几个乡、镇。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下辖一个法庭——陈家桥法庭,该法庭管辖沙坪坝区西部郊区的8个镇。[6]
另外,在重庆市境内还设有专门司法机关。这些专门司法机关由于管辖特殊的案件,因此,其司法区域也比较特殊,我们可以称之为重庆市专门司法区。如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管辖湖北省巴东县以上至四川省宜宾市的川江干支流水系海事海商案件,因此,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的司法区域理应为湖北省巴东以上至四川省宜宾的川江干支流水系。目前,重庆市的专门司法机关主要是军事司法机关、海事司法机关、铁路运输司法机关,其相应的司法区我们可以称之为重庆市军事司法区、海事司法区、铁路运输司法区。
图一
(二)对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的评价
1、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现状具有中国地方司法区域划分的所有特征。重庆市作为单一制国家里的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其司法区域划分自然不可能独树一帜。由于重庆市兼具省(由四个地级行政区合并组成,面积比小省大)、直辖市和自治区(原黔江地区下辖县全部为民族自治县)的特征,而且属于沿江城市(设有海事司法机构)、铁路枢纽(设有铁路运输司法机构)、军事要塞(设有军事法院),其司法区域划分现状当然可以作为中国地方司法区域划分的代表。
2、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成功实践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制度。前文已述,在目前的中国,只有专门司法机关的司法区和部分中级法院的司法区与行政区域是相分离的。由于海事司法机关、铁路运输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范围比较单一,军事司法机关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省、自治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因为撤地改市而使得司法区和行政区重合,因此,拥有五个中级司法区(京、津、沪均只有两个中级司法区)的重庆自然成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制度的最大试验田。2006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一分为二,分别成立重庆市第一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和第五分院,这是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最新一次实践。
3、中级司法区划分不均衡。如第三中级司法区包括5个区、县,总人口382万;而第一中级司法区则包括11个区、县,总人口842万余人。显然,两个中级司法区的案件负担相差过大。
表 1 中级法院管辖区域对比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