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区域划分
司法区域划分是指由有权机关划分、变更司法机关司法权力场域的制度或活动。一般说来,日常生活和目前学术界所谓司法区划主要是从制度方面上讲的,而且大家主要关注司法区划的结果:我们国家有没有司法区?有哪些司法区?如此等等。笔者认为,研究司法区划,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在制度方面,我们可以研究司法区划的历史、现状,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以及其它制度的关系;在活动层面,我们可以关注司法区划的划分权限、划分程序、变更程序、划分原则、划分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学术界目前对于作为制度的司法区划关注较多,而对作为活动的司法区划关注不够。
我国司法区域划分的法律渊源非常多样化,不但
宪法隐含规定了司法区域的划分,而且基本法律甚至司法解释都隐含规定了司法区域的划分。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是
宪法对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与此同时,《
宪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以上
宪法条文的基本精神就是,大致根据行政区域设置司法机关,因此,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自然就对应或小于设置它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行使范围,且立法机关当然拥有划分司法区域的权力。再如,2006年8月5日,重庆市成立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就是经中编办、中编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的。其批复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各自一分为二,分设为第一、第五中级法院和第一、第五分院,并以长江和成渝高速公路南北为界,合理确定两院的管辖区域。[4]显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就是由司法解释确立的。
二、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现状
(一)重庆市的司法区域
在省级司法区域层面,重庆市只有一个司法区域,即目前重庆市所辖的40个区、县、自治县。我们可以称之为重庆市(高级)司法区。这个司法区域与重庆市的行政区域是完全重合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管辖区域及于整个重庆市司法区。
在地级司法区域层面,重庆市共有五个司法区域。重庆市第一至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至第五分院分别对应一个司法区域,我们可以称之为重庆市中级司法区。[5]重庆市第一、第五中级司法区的范围为原重庆市(直辖前)的行政区域,两个司法区以长江和成渝高速公路为界。具体地说,重庆市第一中级司法区包括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长寿区、北碚区、双桥区、合川区、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重庆市第五中级司法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万盛区、永川区、江津区、綦江县、荣昌县等10 个区、县。重庆市第二中级司法区的管辖范围为原万县市所辖行政区域,包括万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梁平县、开县、忠县、城口县等9个区、县。重庆市第三中级司法区的管辖范围为原涪陵市所辖行政区域,包括涪陵区、南川区、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等5个区、县。重庆市第四中级司法区的管辖范围为原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包括黔江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等五个区、自治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直辖市下不设置地区或市,因此,重庆市的五个中级司法区均没有同级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