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制度研究
赵兴洪
【摘要】司法区相对于行政区而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场域。科学合理地划分司法区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重庆市的地方司法区域在中国颇具代表性,研究重庆市的地方司法区域划分制度,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的地方司法区域划分模式。
【关键词】司法区;地方司法区;划分;重庆模式
【全文】
2007年6月7日,发改委下发通知明确:国务院同意批准重庆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1]通知要求重庆市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但是根据
宪法的权限划分,国务院批准的综合配套改革显然不包括司法领域的改革,而主要局限于行政领域的改革——重庆市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目标也是这样操作的[2]。不过笔者认为,重庆市在推进行政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司法领域的改革,必然有利于重庆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这是因为:第一,行政领域的改革必然会导致司法领域的变革,否则,司法就会滞后于行政领域的变化,无法回应行政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本身就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城乡和谐发展为目标的改革,自然离不开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的保障。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对重庆市司法区域划分制度[3](可简称司法区划制度)发表管窥之见。
一、司法区域与司法区域划分
近年来,热衷司法改革研究的学者对我国的司法区域划分制度多有关注,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方案[2][3][4]。不过这些研究多是对法治先进国家司法区划的介绍[1]以及对司法区划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探讨[5][6],而对中国的司法区划尤其是地方司法区划实践研究不多。这种状况可能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区划制度有关。本文不准备重复前人的论述,但为研究的需要,仍有必要将相关概念加以界定。
(一)司法区域
司法区域,亦称司法管辖区[1],或简称司法区。笔者认为,司法区是一个和行政区相对应的概念,可以大致界定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场域。通常所谓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大致和司法区制度意思相近。这个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司法区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行、立法机关使权力的场域。这里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以及行使部分司法权力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事侦查机关等。
(2)司法区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场域。司法机关行使非司法权力的场域不属于司法区。
(3)司法区是一个权力场域。所谓场域,我们一般可以在地域的层面上来理解。但其与地域不同的地方在于,司法区不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更主要是一个权力行使范围概念,是属地管辖、属事管辖的结合。
(4)不同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司法区。比如重庆市高级司法区的范围就是重庆市全部行政区,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就是重庆市北碚区。当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对应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区是相同的。
(5)不同的司法区在地域上可能重合。比如重庆市中级司法区必然与重庆市初级司法区在地域上重合,而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司法区与重庆的三个司法区都可能重合,但是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与重庆其它法院的管辖范围却是不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