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新探——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探讨

  
  ③形成纪检监察同步机制。在侦查活动开始之初,由纪检监察部门同步行使监督权,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等阶段,纪检监察部门到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将投诉的情况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问题及时记录、汇报。

  
  2、外部监督制度构想

  
  (1)注重听取群众意见。走群众路线,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和新闻媒体反映司法不公的意见,注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移送的反映行事诉讼活动违法行为的线索,最终结合案件审查工作认真分析,发现监督事项。

  
  (2)注重人大、政协的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从中发现问题,当然,此种监督方式,根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往往在调研或在对检察机关的报告提出的问题特点,可侧重于进行整体监督。

  
  (3)注重律师监督权利。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在律师权利扩大的同时,通过律师从辩护的角度对案件证据进行判定的过程,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有针对性、有实效的监督。同时,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引入西方刑事法律中已成熟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在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条件的允许其聘请的律师在场为其提供申辩。

  
  3、内外部相结合监督制度构想

  
  听证审查制度。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是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构想中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监督听证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当被控人就某项侦查措施提出异议时,在上一级检察院主持下,充分听取侦查人员、被控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决定的程序。

  
  合理划定听证的范围,是建立听证审查制度的首要环节。如果对所有职务犯罪行为实行听证,那么侦查时机将丧失殆尽,整个侦查过程将繁复冗长,司法效率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许多侦查措施一经实施已不可逆转,如存款查询、传唤结束,听证已无法对之进行救济。因此,只有将那些严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且对权益的影响呈持续状态的侦查行为纳入听证范围,才是比较合理的。据此,在现有条件下可对逮捕、羁押期延长和扣押等三项措施,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开展听证审查。

  
  听证程序是:在执行逮捕、羁押期延长以及扣押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追诉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由上一级检察院主持,听证的参加人包括申诉人及其律师、侦查人员、特派检察官。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依次由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侦查人员、特派检察官,对争议的焦点进行陈述与论辩,必要时双方可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