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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新探——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探讨

  
  三、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树立观念

  
  1、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监督者同样必须接受监督”,要从过去那种消极的、无奈的、形式的被动监督中走出来,不断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的主动性,以强烈的监督意识、清晰的监督思路、周密的监督模式,实现自侦监督机制的更新和完善。

  
  2、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多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纠正性监督,而自行侦查权一旦没有进行监督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往往难以弥补,因而要改变和消除事后监督的弊端,必须选择和建立同步监督的方式,将事前防范性监督、事中过程性监督、事后纠正性监督结合起来,形成自侦监督的同步监督机制。

  
  3、从表象监督到内在监督的转变。目前的社会监督限于各种因素和条件,多为事后且为表面监督,很少能够触及深层的问题和原因。因此需要深入自侦活动的办案层面,围绕侦查行进的程序,实行对办案流程的全方位监督,以保证监督的深化和实效。

  
  (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制度构想

  
  1、内部监督制度构想

  
  (1)充分发挥“检察一体”的效用。依据现有的检察模式,已经建构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的关系,且从理论上讲,职权的划分是合理的,可以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并强化“检察一体”的架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

  
  (2)充分发挥检察各职能部门的效用。因为每个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不同,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角度就有所不同,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效用,形成一种动态监督状态,创建侦查监督互动机制。

  
  ①完善侦查指挥中心制度。可将侦查指挥中心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分离出来,从院中选派专门人才充实到其中,可以改善目前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②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完全可以引导侦查部门取证,将后续工作向前延伸,务求在侦查阶段夯实证据基础,有利于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动态监督,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被动性。对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可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范围、形式;方法、途径;证明内容进行引导,以期达到明确证明标准、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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