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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新探——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探讨

  
  (二)从外部监督而言,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虽已具规模,但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证措施等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外部监督中有部分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易产生监督的滞后性效果,部分监督确实因没有规范性意见指导,监督只停留在口头或会议上,没有刚性的要求,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因此,现行机制下的外部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

  
  (一)这是保护被追诉人权利的现实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侦查权的行使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这里的侦查当然的包括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范围,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其实,从保障人权的范围角度讲,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保障。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但被追诉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而基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3]

  
  (二)这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承载着国家惩治腐败的重任,充分而有效的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关系着国家反腐倡廉体系的建设,关系着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一旦在案件办理的初步阶段——侦查阶段出现问题,整个案件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完成现刑事法律所追求的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任务。

  
  (三)这是正当程序理论在侦查程序中扩展的结果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其根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4]二战后,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至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侦查部门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力量明显不平衡,需要借助正当程序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这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

  
  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主持召开高检院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中指出“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中提出“健全对重点执法岗位和环节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连提出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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