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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新探——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探讨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用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2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互监督制约。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同时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3侦查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相分离。侦查案件需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对需要补充侦查的,移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侦查工作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相分离。对经立案审查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复议申请或者申诉后,可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写出复议或者复查意见。

  
  5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侦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全面贯彻落实检务督察制度,省级以上检察院均开展了督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2]

  
  (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除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监督外,检察机关外部也有着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

  
  1、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贯彻监督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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