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案股权发生变动的性质
本案原告方当事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只是继承其股东资格而不是股权,继承人若希望获得股权则应当依照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即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有权购买该部分股权。其实是混淆了股权转移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股权变动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股权转移,比如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它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这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另一种就是常见的股权转让,它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合意共同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股权继承作为股权转移的一种形式,除非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继承人如果没有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发生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结合本案,如果原告方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自然继任为股东的话,涉案的股权自然会转移到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名下。
【作者简介】
石广利,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的创设人,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学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专注于公司法务、金融法务、证券法务、资本运作。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