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实上,关于股权能否直接继承问题,国内已经有了可以类推的规定。
早在1997年5月28日颁行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项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从这些只适用于某些领域的规定中,可以窥见:在新
公司法修订前我国事实上已经确立了股权可以直接继承的原则。
除此以外,德、法、英、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认可股权的可继承性,股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