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无意研究此案的是非曲直,只是希望借助这一典型案例的探讨,明确我国股权继承的原则,厘清股权转移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一、对有关立法条文的阐释
《
公司法》第
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该法条确立了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被继承人股权的原则(章程的相反规定为例外)。也就是说,根据该法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马上向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据此可以断定:《
公司法》第
76条已经否定了在此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奉行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其股权的不利于保护股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权益的一切规定。
根据
宪法、
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原理,笔者进一步认为:该法条在此使用的“股东资格”的字眼,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扩大解释理解为“股权”。
二、做出以上判断的理由:
1、股权中财产性权利的直接继承已经在
宪法、
继承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宪法》第
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