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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利民族国家精神与英国刑法的特性

  

  四、民族国家精神的研究视角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启示


  

  英国民族精神对英国刑法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这给我国的刑法研究也提供了几点启示。首先,由上文可看出,英国刑法之所以毫不逊色于其长期的对手,成为独具特色的刑法模式,影响全球,就在于英国刑法生长于其民族精神之上。因此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刑法,移植、借鉴外国刑法固然必不可少,然而研究、挖掘本国的民族精神也尤为重要。这一点又恰恰最为薄弱。尽管法史学者作出了一些“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但多是笼统地、甚至于在主流上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持一种否定的、自卑的情绪。而在借鉴上往往是把罗马法系(大陆法) 的制度与观念视为唯一绝对的“西方法治文化”。


  

  其次,在笔者看来,英国的诸多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保守,尊重历史传统、习惯、礼俗,注重政治实践和人际关系,讲究实用功利,重经验,崇尚折衷主义、中庸之道等。所以英国刑法的许多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在我国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中华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尽管我们的实定法是移植大陆法系的,然而在现实中运行的“活法”却时时可见某些民族精神顽强的影子,只不过是大多数学者对其持漠视、否定、批判的心态而已。当然这也造成了制定法与“活法”脱节的两张皮现象。尽管自新文化运动以来,我们高举马克思主义大旗,然而似乎英国更善于使用“辩证法”和实践精神。因此才有人戏称:之所以中国走了许多弯路,不是马克思主义错了,而是我们从马克思的《资本论》、《矛盾论》中只拿来了《论》,而将其实体精髓《资本》、《矛盾》留在了英国。我国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过于浮躁,没有立足于中国特殊的问题,没有从中华民族的精神特性出发,一厢情愿的以为只要将发达国家的法制体系移植过来就解决了根本问题。其实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 ,是民族精神的外现。有法不一定有法治,要更注重实践精神,要不然就会造成两张皮的现象,这也是一个由理论建构或者继受出的书本上的法、文字的法与由民族精神决定的实践中的法、活法之间的耦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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