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利民族国家精神与英国刑法的特性
周详
【摘要】 民族国家精神是法律的内在影响力量。英吉利民族精神中的重实践轻理论、讲实效斥原则、尚经验贬逻辑等特征,对英国刑法的发展有巨大影响,使得英国刑法具有实践性、功利性、保守性、模糊性、灵活性等特征。中国
刑法发展可以借鉴英国刑法中的一些制度,同时,研究、挖掘我国的民族精神也尤为重要。
【关键词】民族国家精神;特征;英国刑法
【全文】
一、民族国家精神对法律特性的影响
我国刑法学界普及的外语是英语,而刑法比较研究则多局限于非英语的欧陆国家之间。所谓“日本抄德国、台湾抄日本、大陆抄台湾”,言下之意是: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体系实在两不相及,差异之大不言而明:制定法与判例法之别; 法典与单行法之别; 罪行法定与自由心证原则之别; 审问与对抗程序之别等。笔者在此姑且不论以法系之别代替部门法比较的逻辑是否合宜,就以同一法系所归纳的诸多“特征”而言,其方法及意义都值得怀疑,这种比较方法(因比较单位太大) 用大而化之的几对抽象名词掩盖了各国法律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一面。其实德国刑法不同于意大利、法国刑法; 英国刑法不同于美国、澳洲刑法。没有任何国家的刑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精神,但当前的现状却是留学或出访某国的学者往往将此国作为刑事法治的范本,不遗余力乃至于饥不择食地改造中国“落后”的刑法。难怪,真正深刻批判“文化帝国主义”的,不是受“侵略”的发展中国家,而是“侵略国”中的少数学者[1]。结果对某一具体的刑法问题就是依各自所熟悉的某国刑法规定来引证,各执一词,只能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些分析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比较研究局限在法律规范上,而没有深入到各国民族精神的层面。
现实问题与刑法规范都只是相对表面化的影响因素,犹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潜在水面下的则是最为有力、最稳定的民族精神。它平时不可见,但却是无法忽视其存在的由历史沉淀下来的精神潜流。如果忽视其存在,它将会以其深层的力量击毁漂移过来的“铁达尼克号”法律神话——无论它在逻辑上,理智中构造得多么完美、坚固。黑格尔指出:“只有这种民族精神的具体精神,推动那个民族一切行动和方向。它专事实现自己,满足自己,因为它要的是自身的生产。”[2]75著名历史法学学者萨维尼指出:法律不是立法者专断刻意制造出的东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举止一样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3]。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民族精神力量的发散,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