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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控制死刑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指控的每一个人,在依据法律被证明有罪之前有权被推定无罪。”《非洲人权宪章》第7条第1款第2项、《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均保障无罪推定的权利。《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章程》第20条第3款、《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章程》第21条第3款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66条第1款等,也都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一般评论第13条中指出,无罪推定的意思是:“对指控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疑问应当有利于被告。在指控被证明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之前,不得推定有罪。其次,无罪推定暗含着被依据此项原则加以对待的权利,因此,所有公共权力机构有义务不对审判的结果进行预断。”据此,无罪推定是对面对公共权力威胁的特定个人从最初的嫌疑一直到最终的确定判决期间的全面保障。国内学术界对无罪推定的理解往往着重于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和疑罪从无两个方面,而对于被追诉者应当受到无罪推定的待遇这一点不够重视,媒体也常常对尚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的刑事案件做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这些都是不符合国际准则的。


  

  (三)侦查阶段的人权


  

  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意见,国际人权法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尽管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法庭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但同样适用于审前的犯罪调查阶段,至少在由独立、公正的法庭随后进行公正审判所必要的限度以内,以下六项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1)私生活、家庭和通讯受到尊重的权利;(2)不受酷刑、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或者处罚的权利;(3)以本人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指控的权利;(4)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的权利;(5)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述罪行的权利;(6)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其中第(1)项权利,国际人权法也承认可以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二,必须服务于正当的目的;其三,限制措施必须与目的相适应,即符合比例原则。对于第(4)项权利,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各种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8条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1、被拘留或者监禁的人应当有权与其法律顾问进行联络和磋商。


  

  2、被拘留或者监禁的人应当被准许适当的时间和便利与其法律顾问进行磋商。


  

  3、除司法当局或者其他当局为维持安全和良好秩序而认为必要,并且在法律或者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中止或者限制被拘留或监禁的人接受其法律顾问来访和在既不被拖延又不受检查以及在完全保密的情形下与其法律顾问进行联络的权利。


  

  4、被拘留或监禁的人与其法律顾问之间的会见,可以在执法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


  

  该《原则》第15条还特别规定:“被拘留或者监禁的人与外界,特别是与其家属或律师的联络,不得被剥夺数日以上。”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一般评论”第20条中也强调,“应当有防止断绝对外联络的羁押(incommunicado detention)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对于保障公正审判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于在侦查阶段保护被拘捕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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