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下)
——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佟强
【摘要】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 结合不同观点, 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 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 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 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 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 而非其他。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
【全文】
二、对“同命不同价”的正确解读
如果前述解决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格尊重问题,那么下文将探讨二元论是否能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格平等问题。一元论和三元论虽各有不同,但都强调人身损害的“同价性”与损害赔偿的“同价性”,而二元论对此却持反对态度。“同命不同价”常被前两者形容二元论对平等的人格采取不平等待遇。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真的可以做到“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是否真的属于人格歧视?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解读。
(一) 人身损害导致的物质损害就其整体而言不具有“同价性”
基于前述对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类型化结果的阐述,不难发现,其中前两项属于物质赔偿,后一项属于精神赔偿,任何人身损害赔偿都包含在上述类型之内。而且讨论同命是否应当同价,不应狭隘理解为赔偿金钱价值实际相等,而是赔偿的标准同一,或者说按照同样的计算公式。
如何解读“同命不同价”,应结合上述内容做具体分析。
1.因伤害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由于采用同一标准计算,应属于“同命同价”,对此学术界并无争议。虽然在每一个具体伤害案件中从医疗费、护理费到丧葬费数额会因人而异,但其计算标准都是在必要前提下的“实报实销”,即一个受害者是否应开刀、应住多长时间医院、是否需要后续治疗、是否需要安装假肢等等,都取决于恢复健康的实际需要,而与其身份、地位、居住地域等不存在直接关联。
2.然而,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生活保障性利益赔偿,则不具有“同价性”。这是由于赔偿目的、劳动能力差别以及城乡差别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