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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建立严重精神疾病司法裁定制度

亟需建立严重精神疾病司法裁定制度


卜安淳


【全文】
  
  疯子,狂人,精神病……在人类的历史上,这些名称曾经被用于政治斗争、宗教斗争甚至经济斗争,也时常被用于情感迫害甚至家庭欺凌。

  
  出于生理性的病患或社会性的压迫,人的精神可能出现异常,从而产生所谓精神疾病。这是人类常识可以感知的,亦是所谓科学可以把握的。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首先会造成自己从生理到心理的紊乱,多层面的生活紊乱,其次可能造成他人的生活紊乱,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但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会造成他人的生活紊乱,许多精神病患者更不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

  
  生理性病患造成的精神疾病主要体现为智能弱化,社会性压迫造成的精神疾病主要体现为心理紊乱。理论上说,精神疾病需要医治,也可以医治。但实际上,医治精神疾病是相当困难的工作。更重要的问题是,智能弱化和心理紊乱这两种原因不同且性质有别的疾病体现于人的外在言行,往往因表现相似而难以区别,所谓精神病治疗很可能不分这两类病因和病症而笼统施治,因而可能使原本无生理性病患者反而医治出生理性病患,使原本只是心理学意义的疾病患者被医治成了真正的颠狂病患者。

  
  从社会学意义上思考,精神疾病是否需要医治,是个特别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一个人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与这个人被赋予一个精神病人的称号相比较,可能后者更具有消极的社会意涵。所以,即使一个人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只要他/她不构成对他人生活的严重妨害,尤其是不构成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就应该避免一切可能赋予其精神病人称号的举措,包括医疗性的举措。即使给予其一定的医疗,生理性患者应该以生理病患的名义医治,如脑科治疗;心理性患者应该以心理病患的名义医治,如心理治疗。只有对于真正严重到必然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才可以以精神病人的名义给予精神病患的医治。

  
  如何确定精神疾病患者真正构成了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即如何确定什么样的精神疾病是严重精神疾病,什么样的精神疾病患者是真正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是重要的法制问题,必须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由法律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法院做出恰当的裁定。

  
  一个人因其异常的行为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巨大伤害时,人们会想到这个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当这个人因其行为的犯罪性质而被刑事起诉时,他的辩护人可能要求审判法庭对这个被告人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医学检测。一般来说,法庭应该指定专业的医疗机构对这个人做精神疾病的医学检测,以确定这个人有无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假如这个人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法庭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自己的司法判决中考虑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因素。假如这个人没有精神疾病,法庭的司法判决就不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这方面因素。这其中应当强调的是,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测结果只是法庭判断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精神疾病严重程度的依据,不是法庭判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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