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理论万能。可以说,司考复习必须以基础理论作为起码的知识储备。司考科目种类多样,涉及法律法规也繁如牛毛,单纯记忆法条和训练题目,达到“熟能生巧”的程度,历经磨难、勤学苦练,也许会琢磨出其中的理论奥秘,但这种方法毕竟耗时长、效率低,不划算。因此,在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之后,再去有针对性地复习应对,会节约时光,提高效能。然而,如果在复习方法的认识上认为理论万能,或者说只要能够理解法学理论,就可以成功应对司法考试,即施行所谓“理解主义”,认为只要领会了原理,就可以解答一切问题,这同样是一种复习方法上的极端认识。司法考试界流传着一句话“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⑧]意思很简单,越是高学历,反而更难通过。这或许与理论型学习不无关系。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中,多以理论优势作为满足自己战胜司考的信心,结果常事与愿违。司法考试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前者不唯独考查理论或者说不直接考查法学理论,而是以理论或规则之理解和运用作为考查形式;后者则主要考查基础理论。例如,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将题目命制为“债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为什么?”这样的题目只要具备民法原理的一般智识水准,谁都可以作答,只是有理论深浅之别、水平高低之分。但在司法考试中,题目并非以此种形式出现,而是直接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出发,考查对《
物权法》第106—108条或者将其与《
合同法》第
51条等民事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由是观之,单纯的掌握理论甚至各种学说,忽视对现行法律规则及其适用性训练的关注,也是相当严重的复习方法误区。在校生正接受法学理论教育,应该说有理论优势,但应当正确运用这些理论,结合现行法律规则和训练题目,科学选择复习方法。如果以为自己处于理论阵地,昂头傲视,犯下“眼高手低”的错误,最终会吃亏的。这就是为什么又会有“科班出身不如自学考试”之流言了。
下面聊聊复习路线异常化。复习路线其实就是复习的步骤、计划或者程序。常规的复习路线或步骤应是:先掌握基本原理(指定教材),再看法律规则(重点法条),最后测试巩固(模拟训练),以查漏补缺。这种常规路径设计的理论根据是,法律规则的背后是法理,即所谓“条理”,应首先掌握这些条理,然后结合带着理论去领会规则、掌握条文,效率会更高。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训练,起到检测和巩固的作用。应该说,这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可适用于绝大多数考生的复习路线。当然,并非在基本原理掌握阶段不去看法条,也并非在重点法条掌握阶段不去看教材,而是在各个复习时间节点上,应有侧重。各类司法培训及研究机构,也多是遵循这一常规复习思路来设计其培训计划的。但有的考生并不遵循此常规路线,而是将其颠倒或者打乱,一会儿去做题,一会又去看法条,一会又对理论(教材)产生了兴趣。整个复习路线看起来比较杂乱,没有程序感和计划性,即没有一套科学的复习计划。不过,复习路线因人而异,但常规的人最适合走的,只能是常规的路。非常规的复习路线,由非常规的人走更为合适。但非常规的人只能占极少数。所以,还是尽量走常规复习路线为好,异常化的路线少走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