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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

  
  重点谈谈复习方法一元化。观察了解下来,复习方法的一元化,集中表现于三种典型误区,即法条主义、题海战术和理论万能。先看法条主义。这种复习方法上的误会区就是将司法考试简单地理解为“考法条”,简单地说,所谓司法考,就是法条考。因此,想当然地认定:熟记法条就可轻松搞定。于是,在司考复习中,借用疯狂英语学习法,疯狂背诵法条,甚至将法条条文编号记得一清二楚。[⑦]诚然,由司法考试之职业考试性质决定,绝大多数试题均是对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的考查,这一考试离不开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中也必须重视法律条文尤其是所谓“重点法条”的掌握,可是一旦陷入“法条主义”,境况就会十分危险。因为首先,在尚未掌握理论基础情况下对法条的记忆或背诵,纯粹是一项枯燥无味的简单脑力劳动,并且一旦涉及到规则之运用,那些法条的熟记者,未必能够轻松驾驭。其次,司法考试的题目形式多是以情形案例作为载体,将现行法律规则放置于具体的案例中进行情景运用测试,且法律的适用规则本身也有对应的理论,尤其是遇到规范竞合时,更要求考生做到准确判断。再次,司法考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对理论的考查,如民法科目近年来对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民事权利类型、形成权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债的分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交付理论等等,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有的还反复加以考查。显然,单纯的记忆法条是徒劳的。

  
  二是题海战术。现行司考制度下的司考试卷分为四卷,除了第四卷是案例分析、简答和论述等主观试题外,前三卷题目都是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客观试题,有考生就指望通过大量的题目训练达到夺取考试胜利的目标。法学教育的课堂上,大量司法考试习题替代了课堂笔记,替代了课后复习巩固,当然更替代了原本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理论探讨,课间或课下时间的提问变成了司考训练题目或真题解答。专事司法考试培训或研究者对司法考试更为熟悉,可能能够应付,满足提问学生的疑问,但高校教师多是理论研究型或课堂教学型,未必去挖掘该学科所埋藏的角角落落,尤其是在专门领域有特长研究的专家学者型教员,追求的是专而深,不是广而全。以民法教员为例,一个民法学教授可能对其研究领域如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熟悉,甚至研究成果在国内领先,但未必能够胜任准确解答司法考试题目,反而在这些题目面前可能表现出极大的批判性甚至进攻性,或者与命题者立场完全不同的观点。显然,法学或法律的考试思维与理论研究思维是不同的,在职业分工上也存在差别,且分工越来越细,专职的司考培训师已经出现。当然,司考复习中不能没有训练演习,在这个环节中肯定需要大量的题目训练,这可以检测考生对理论与规则的掌握程度,有效提高复习效率。但单纯题海战术的缺陷是,不能使知识系统化,无法有效地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因为没有基础理论作为前提或准备,甚至连现行法律规定也不甚熟悉的情况下,是难以收到多少实效的。一句话,“题海主义”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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