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难案件中的规则变异
毛玮
【摘要】以抽象的规则调整社会关系,其可行性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具体案件中与抽象规则无关的因素无需考虑,如红灯停的规则,不考虑行人的身份、天气等因素。但这一假设有时会失效,对于运送垂危病人的车辆,如果仍然一视同仁,会让人们在道德上难以接受。因此,当规则未涉及的因素具有重要价值的时候,法律与道德便会产生冲突,如果法官坚持认为规则必须遵守,成文法的效力就会扩张到规则本来未涉及却为公众所关心的事项,从而使该规则成为一个与其字面含义完全不同的新规则,这就是规则变异现象。无论是否实行判例制度,在规则变异的条件下,法官“造法”不可避免,这对严格规则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构成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疑难案件;隐含规则;规则变异;法官造法
【全文】
在审判某些疑难案件的时候,从成文法中只能找到具有形式相关性的规则,解决本案实质争议的规则却付诸阙如。如果法官机械地援引这些仅具有形式相关性的规则,不但将造成个案的不公,而且会导致这些明文规则的含义产生实质性的变化,从而违背“依法审判”的初衷,也使严格规则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陷入自相矛盾,这就是规则变异现象。
一、成文法的道德困境
规则变异现象并不常见,但确实会在部分疑难案件中出现,这时候,大家会发现,虽然成文法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本身也很合理,然而一旦被适用于某些案件,却让人在道德上无法接受。
以埃尔玛案、“二奶”案和许霆案为例。
埃尔玛案的争论要点是继承人埃尔玛在杀害了被继承人即自己的爷爷之后,还能不能继续保留由爷爷的遗嘱所赋予的继承权。按照当时纽约的遗嘱法,没有人怀疑遗嘱的有效性;也没有任何立法或判例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之后是否丧失继承权。如果判决埃尔玛败诉,得不到任何“明文”法律的支持,如果判决埃尔玛胜诉,在道德上又让人难以接受。按照伊尔法官的观点,普通法和其他法律中都尊重一个原则:不能因过错获得利益,所以制定法应被解释为[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将剥夺其继承权[2]。法院最终败判决埃尔玛败诉。
泸洲市的“二奶”继承案在事实方面也非常清楚。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律界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按照
继承法完全有效的遗嘱是否仅仅因为被遗赠人的 “二奶”身份就丧失其效力。纳西区法院最终援引
民法通则第
7条有关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二奶”的请求;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
最近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引发的争议更为激烈[4]。单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窍金融机构,但该罪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观点,将恶意提款定性为单纯的民事案件,又过于纵容。广州中院在重审时将罪名确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根据
刑法第
63条的规定,突破了法定最低刑的限制,将刑罚确定为5年有期徒刑。
前两个案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的“白纸黑字”也非常清楚;法院却以极富争议的“原则”改变了“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法院改变规则的理由也基本相同,都是认为,如果按照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进行判决会造成在道德上难以接受的后果。然而这两个案件的命运却完全不同:埃尔玛案成为司法历史的里程碑,尤其是经过德沃金的生花妙笔渲染之后,更成为中国学人向往的司法艺术之典范;“二奶”案却成为大多数学者口诛笔伐的对象,极少有人持赞成态度。许霆案表面上不属于“原则改变规则”的情形,但如果依照德沃金法律原则源于道德原则的观念[5],那么该案的争议焦点和前两个案件具有同样性质,大众对自动取款机错误吐款的过分关注,掩盖了真正的法理学问题——原则与规则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