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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洞穴,走向何方?

走出洞穴,走向何方?



评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郑戈


【全文】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有一个著名的“洞穴”比喻:长期困于洞穴之中的“囚徒”,借助火光在石壁上造成的影像来形成自己关于这个世界的观念。当他们被“解放”出来的那一刻,他们面对并非影像的“真实事物”感到无所适从,更会被明亮的日光灼伤双目。他们不会感谢自己的“解放者”,乃至视其为仇寇。读完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以下简称《何处去》),这个比喻“自动”浮现出来,因为它带给我的恰是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对于深深地嵌入在这个“现代世界”中的我们,不借助“现代化范式”所提供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和逻辑,我们如何思考自己的处境?如何理解和思考法律?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带着这些疑问,我惶惑地写下了这篇文字。

  
  文明古国,如今沦为法外国度?

  
  《何处去》将中国法律在世界格局中的位置作为立论的坐标,这妥帖地反应了一位中国知识分子在全球化时代的焦虑。实际上,全球化早在1492年便拉开了序幕。那一年,一位叫哥伦布的热那亚人,受西班牙国家的派遣,带着致印度君主和中国皇帝的国书,从巴罗斯港出发向西方扬帆而去,由此发现了“新大陆”—美洲。尽管中国人、阿拉伯人、埃及人和西方人或许会对“球形的大地”这种观念的发明权展开争论,但的确是“西方”人首先经验了地球。而全球化,也伴随着西方人的贸易、掠夺、屠杀、传教、征服、殖民,而渐次展开。西方将其地方性或区域性的“文明”成功地传播到幼发拉底河畔、底格里斯河畔、尼罗河畔、恒河流域、长江流域乃至黄河流域;暴力与知识的结合成就了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普遍化。

  
  500多年以后,一位颇为开明的美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万民法》一书中将他为“自由世界”的国内政府总结出来的正义诸原则推演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虽然罗尔斯小心翼翼地将“民众(peoples)”而不是“国家(states)”作为自己设想的国际关系图景中的主体,从而有可能避免为“霸权主义”张目的指责,但他的确为“自由诸国”通过各种手段(并不排除武力手段)去“解放”不属于这一阵营的诸国之人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正当化理论。而法律在区分各主权国家、乃至在其间划分等级的操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划分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罗尔斯秉承康德的遗志,将“世界大同”与“永久和平”视为人类社会可欲且可能的完善状态,但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无数的区域冲突却使他感到有必要对上述状态最终实现之前的国际秩序做出解释并为改善这种秩序提供“理论指导”。以正义诸原则为判准,罗尔斯首先区分了良序民众和非良序民众,进而将前者区分为自由民众和正派的非自由民众,将后者区分为法外国度、为不佳状态所累的社会以及仁慈的专制国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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