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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民主法治思考

  
  2.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程序。为了消除和避免行政执法

  
  的随意性,避免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必须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道德准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开、透明,如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官员问责制度等等。例如在价格、税收、财政、行政收费和罚款等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政府机关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这方面特别需要强化立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需要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也需要强化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离开这些监督,行政程序法和行政道德准则不过是一纸空文。在行政管理领域,最重要、最迫切的问题就是强化权力制衡和监督。同时,还要不断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和手续,使政府从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脱离出来,而主要成为公共政策服务品的提供者,这样也可以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3.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统一,即同类案件

  
  获得同样判决。为此,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全国统一体制,即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下的全国统辖体制。与此配套的是,必须实行各级司法经费由公共财政统一、独立支付,各级司法官员实行职业化和单独序列管理,科学划分司法职权,把司法官员管理、司法经费管理、嫌疑犯羁押和裁判文书执行等事务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彼此监督,同时,还必须实行最大程度的司法公开,增强立法机关的监督、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此外,尤其值得说明的是,为了增强民主、树立行政执法程序权威和司法权威,共同强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法治意识,防止群体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须适时改进信访制度。政府信访机关的职责可以设计为倾听群众对政府形象、政策、行政立法、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行政首长接待、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反映。而公民对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的异议,必须只能分别由行政机关和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而不能一律向政府提出。同时,要正视社会现实,改变“零信访”政策,以防止其异化并导致地方政府非法阻止、截留信访人员,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如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辩证地理解社会稳定,正视社会矛盾的客观必然性,正确分析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原因,通过完善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就能够从根本上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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