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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民主法治思考

  
  因此,群体性事件不仅反映了某些基层政府的公信力严重降低,而且反映出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一些新闻媒体很少关注基层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喜怒哀乐,而似乎总是热衷于报道政府官员、文体明星、企业家等等。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和部门官员讳疾忌医,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形象和仕途晋升,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许多现象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采取不合法、不公正的处理,而且还往往试图隐瞒和掩盖问题,阻挠、干扰、禁止公民向新闻媒体披露,或阻挠、干扰、禁止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报道。然而,隐瞒和掩盖并不能消灭矛盾的存在,反而会使矛盾越积越多,以致积重难返。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是社会治理中的一道极其重要的安全阀,是基层生态森林的啄木鸟。为此,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管理迫切需要树立新的新闻传播观念,应当在制度上确保新闻媒体能够成为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公众舆论、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良知的有效载体。

  
  同时,还应当看到,即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人民群众仍然对更高层级的市、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保持足够的信心,希望他们出面解决矛盾。而从法律层面上说,高层级的政府一般不宜更多地直接介入具体个案的解决。那么,这就需要高层级的政府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整体性高度来研究和解决问题,特别是要研究和解决如何促进和监督基层政府依法办事。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但实际上人们的社会心理已经是处于“忍无可忍”的程度。人们对某些政府机关或官员的不满日积月累,而某些政府官员可能是麻木不仁、浑然不觉,也可能是以为稳操胜券、浑然不怕。这里,反映出某些基层政府干部缺乏民主、法治意识,不能正确对待公民的合理、合法诉求,而往往习惯于以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政策和群众意志,一意孤行。但是,应当看到,某些基层政府官员的这些陈规陋习,或者说基层社会普遍存在的某些“潜规则”,之所以流行不衰,而且变本加厉,绝不能简单归咎于官员、民众的素质低和国情复杂,而应当归因于一些法律制度和政策设计存在的某些弊端。否则,治理群体性事件仅靠惩罚闹事群众和问责官员,便仍然是舍本逐末、扬汤止沸。而且,这样做很难取得群众和官员的信服。一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问责官员很快复出的现象,就是一种证明。

  
  二、群体性事件体现出政策性弊端

  
  与法律制度的弊端相比,群体性事件其实更多反映了政策性弊端。这一弊端是什么?总体上看,是我国社会发展政策不协调、不均衡。改革开放30年来,与我们自己的过去相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甚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以不断加强,代表、委员的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政治民主进程小步推进;经济增长迅速,社会财富大量积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乡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各种社会团体对于社会管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等。但客观地说,我国最突出的成就是在经济增长方面,而我国的发展政策最为不足的方面,则是民主政治参与和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和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逐渐演化为单纯的GDP崇拜,政府成为经济乃至文化发展的主要推手,以致官商学不分,形成一些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漠视或压制普通公民、企业的呼声和正当利益需求,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良知,为了工作和经营便利而肆意践踏法律和道德,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导致某些基层政府和官员失去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使一些企业家、学者专家丧失社会责任。这最终会导致基于公正的社会权威如官员、学者、文体明星、企业家等社会精英道德威信的缺失,从而使普通公民对社会秩序的失范产生严重失望,以致试图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重建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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