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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民主法治思考

群体性事件的民主法治思考


阚敬侠


【摘要】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频发,有着深层的社会心理危机,预示某些地方基层法律制度失灵。因此,治本之策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将社会发展政策的重心从经济建设转变到民主、法治等社会建设。
【全文】
  
  3·23海南感城镇村民聚众械斗事件,只因一起轻微的中学生斗殴纠纷而导致村民打砸烧毁镇政府和派出所,并引起两村数千居民械斗,造成1死6伤的惨剧。对于事件的深层原因,村民们近乎一致的看法是: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且不说此论正确与否,近年来,类似事件并不孤立,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至少可以知道在贵州、甘肃、广西、浙江等地也曾经发生过村民、市民或农民工围攻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事件。所谓一叶知秋,这些事件折射出我国的社会治理目前存在一些应当引起深思的问题,亦即民主法治的新漏洞。

  
  一、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心理动机

  
  从形式主义法学的观点,我们当然可以首先谴责群体性事件中的人们法制意识淡薄,会质疑他们为什么不去依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但是,实质主义的法学观却告诉我们,仅仅通过惩罚违法者并不能消除违法行为的深层社会动机,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人们法制意识淡薄的真实原因,亦即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心理动机。

  
  根据已经披露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分析和评论,人们通常从干群关系、社会稳定等政治学和社会学层面来看待这些事件,认为人们对政府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积怨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从新闻传播法的角度,可以更深地看到人们的社会心理动机。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其实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心理:事情闹大了,社会和政府才关注。那么,这就需要探究,为什么普通的矛盾纠纷必须激化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可能获得关注和彻底解决?可能的原因是,某些地方的民主意见表达渠道并不畅通,很多小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和正确处理;而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也很难得到贯彻、执行,人们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保护权益、定分止争。例如有些地方立法存在部门利益法律化,某些政府机关不能依法行政,某些司法机关缺乏公正、透明,而作为确保社会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访制度,也因为存在较多的操作弊端而难以有效运转,反而成为制造新矛盾的潜在温床。这样,一个普通公民的普通法律纠纷,往往难以通过正当的基层法律程序得以公正、合法地解决,也难以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而被政府所重视,以致很多矛盾日益积聚到更高层级的国家机关。人们对基层政府失去信心,而企望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能够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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