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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物商标的注册保护与合理使用限制

论出版物商标的注册保护与合理使用限制


马宁


【全文】
  
  一、出版物商标的注册

  
  本文所谈论的“出版物商标”,一般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16类(1606:印刷出版物)上注册的商品商标。由于1606类与1605类(印刷物)构成类似,因此在选择注册商标时应该注意遴选商品项目。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41类上关于出版服务(4104)的注册,虽然与出版有关,但在该类上注册的商标,属于服务商标,与1606类与1605类不构成类似。由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仅局限于其选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因此,同一个词语在第16类上注册商标,并不能当然排除他人在第41类上就同一词语注册商标的行为。据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来选取注册商标的范围。比如,一个生产型企业的内部刊物上如果使用了该企业的logo或商号,那么,一般仅在第16类上注册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个特定行业(比如钢铁)的电子商务平台向其会员分发印刷资料或者会员期刊(在线或不在线),那么,最好同时在第16类与第41类上注册相关商标。专业从事出版、教育的企业或机构在注册商标时更应该注重第16类与第41类注册的不同法律意义,一旦注册范围选择不当,后患无穷。下面的论述仅围绕第16类的商品商标展开。

  
  二、出版物商标的效力

  
  据笔者了解,围绕出版物注册商标的纠纷在2002年以后逐渐上升,社会影响较大的有2002年的新东方学校在其编写的英语图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GRE、TOEFL文字商标案 、2005年的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彼得兔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而引发的纠纷。近年来还有一些没有出版资质的企业以注册商标起诉有关杂志社、报社的纠纷。总体来说,笔者认为对出版物商标的使用方式及保护强度的认识有待加强。下面举2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中国电影家协会诉上海《世界电影之窗》杂志社(【2005】朝民初字第30563号)

  
  1、案件回顾:“世界电影”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16类“期刊、杂志”,有效期2001年4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后原告授权中国电影出版社将该商标使用在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的双月刊杂志《世界电影》封面。《世界电影》杂志系双月刊,由中影协主办并授权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定价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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