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平的
姜丽勇
【全文】
是的,不仅世界正在变平,法律也在变平,虽然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
今天,法律依然由主权国家所制定,但是大量出现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实际上使得部分主权被上交。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的定义。然而,不难发现,在许多领域,特别是在商业经济领域,“统治阶级”施展空间的余地似乎越来越小了。
2001年11月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日子。自此之后,中国需要遵守一揽子数量空前的法律义务。例如,中国必须逐步放宽进出口贸易权,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享有外贸的经营权。中国必须取消外商投资中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今天,中国已经按照时间表履行了上述承诺。那么,将来,WTO成员有没有权力自己单方修改这些承诺?或者出台和这些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文件?答案是否定的。要么重开谈判,要么退出WTO。否则将被其他成员国起诉到WTO。
WTO与其他国际机构不同之处,在于其拥有一个威力强大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被裁决违法,又拒不执行,WTO可以授权胜诉方予以报复。而这种强大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他国际机构和公约所不拥有的,它们仍然依赖于成员国的善意履行,而不是报复的威胁。这种强大争端解决机制,也使得WTO可以笑傲江湖,成为执行最有效力的国际机构。
不过,即便没有报复的威胁,条约也应当遵守。根据中国外交部的统计,到2005年,中国已经参加的多边条约已经多达267个。至于双边条约,数量更为可观,每年缔结的都以百计。条约究竟是应当在中国的法院直接适用,还是通过立法转化成国内法再适用呢?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个根本的问题,居然在中国的法律上找不到准确的答案。不仅《
宪法》没有规定,而且《
立法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仅有的一些规定散落在《
民法通则》之类的部门法之中,让人无所适从。
在国际立法之外,法律移植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对各个国家而言,它们的法律正在变得愈发类似,法律部门也愈发齐全。而法律部门愈齐全,愈能够使得投资者相信,这个国家正在遵守国际通行的准则,对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也就更有信心。近现代中国大规模的法律移植集中在清末民初和1978年之后。前者,以沈家本修订大清律例和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为代表,最终宣告了“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中华帝国传统法制形式上之终结。《六法全书》,得益于日德法学专家相佐,全面学习大陆法系,从立法技术而言,已臻于成熟。也有人考证,立法全书被宣布为“伪法统”而废除,纯属历史上一个大大的偶然。但是,无论如何,六法全书已经成为过去时。1978年之后的法律移植活动在另起炉灶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激荡三十年”之后,益发丰满。新时代的法律移植完全是自主进行,对大陆法和普通法,兼收并蓄,因此表现更为混合。国际金融法学界的大牛人,英国菲利普·伍德(Philip Wood)教授就把中国单列为新的法律区域,理由是中国虽然有具备大陆法系特征的《
民法通则》,但是也有具备普通法特征的《
信托法》(当然,此信托是否就是彼信托,还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