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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刑罚改革成就与我国刑罚方法重构

  

  (1)增加有期徒刑长度。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可达20年。由于一方面当代犯罪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人的自然生命越来越延长,而且很多国家的有期监禁刑一般可达20或30年,因此,可以将我国刑法典中的有期徒刑调整到最高为2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0年。


  

  (2)为了提高有期徒刑因应犯罪的效率,一些西方国家把它区分为绝对刑或无条件刑(unconditional sentence)与有条件刑或非绝对刑(conditional sentence)。前者是将犯罪人投入监狱关押改造,不可假释、缓刑等;后者是根据犯罪人的主客观情况,可以对其缓刑等,即犯罪人不是必须到监狱服刑。此种刑罚方法有利于灵活处理不同犯罪,具有较好的改造犯罪人效果。我国有期徒刑过分单一,可以采纳国外监禁刑的分类规定的成功经验,将有期徒刑区分为绝对有期徒刑与非绝对有期徒刑,从而对不同危险性的犯罪人采用不同刑罚方法。


  

  3.完善管制刑


  

  由于管制具有明显的符合现代刑罚改革潮流的特点,我国1979年刑法典与1997年刑法典均将其作为一种重要刑罚方法加以规定。但是现实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管制刑却存在若干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立法上规定管制刑适用范围太小。在现行刑法典中,只有85个条文规定的犯罪可以适用管制刑,这极大地限制了管制刑的积极作用。其二,司法实践中,法院不重视管制刑的适用,就某省法院系统的统计资料表明,管制刑适用不到该省适用刑罚的1%![4]其三,我国没有建立管制刑适用的配套监管制度与机构,导致被适用管制刑者近乎于被放任自流。


  

  考虑到管制刑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可以吸收国外有关社会服务刑的经验,并将其与管制刑加以整合,从而将管制改造成为一种包含有社会服务刑性质的新型刑罚方法。其具体设想是:其一,扩大管制刑适用范围,可以规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均可有条件地以管制刑替代之,从而顺应国际社会尽量减少监禁刑适用之潮流。其二,给管制刑增加强制从事公益劳动的内容,即凡是被适用管制刑者,有义务从事法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其三,规定管制刑与监禁刑置换的时间比例,即:对于故意严重违反服管制刑期间应当遵守之条件者,可以撤销管制刑而置换成相应比例的监禁刑。


  

  4.改革财产刑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财产刑只有罚金和没收两种,而且这两种财产刑都属于附加刑。应当承认,很长时期以来,我国并不重视财产刑这类刑罚方法。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却向来十分重视用财产刑抗制犯罪。我国财产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取得主刑地位,适用范围偏窄,财产刑刑种单一。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改革我国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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