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刑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上坚持正义、自由、效率的价值观念,努力倡导和积极实践人权思想,强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性。这一理论立场导致了欧洲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欧盟成员国已废除死刑);同时,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改革的一致认同。
其三,在刑罚政策上讲求刑罚效益,弱化对监禁刑(特别是短期监禁刑)的依赖性。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曾经被认为是人道的、且能真正促进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犯)回归社会的理想刑罚方法,因而成为特别倚重的一种刑罚方法。但是随着刑罚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深入,人们终于认识到监禁刑并非一种理想的刑罚方法:它并不足以将罪犯改造好,却使罪犯有足够的时间学坏;从一般威慑与特别威慑的角度来看,其威慑作用也十分有限;若大量适用监禁刑,则需国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其缺乏效率的弊端显而易见。因此,欧陆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把刑罚改革的注意力投向了谋求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上。时至今日,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已经成为西方各国刑罚改革的重要方向。
其四,追求刑事处罚方法的多元化,重视社会利益、被害人权益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21世纪以来,西方各国更加重视刑事处罚制度的改革,刑事处罚越来越多样化,他们在刑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大量刑罚方法,而且还规定了大量保安处分方法或者其他非刑罚方法,同时,其刑事政策理论研究与实践更加重视刑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维护。
其五,重视刑事处罚执行政策。刑事处罚政策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刑事法律制度的效能。除了那些犯罪轻微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者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都将以适当方式被执行其刑事处罚。无论对刑事处罚的目的持何种见解,其刑事制度目的的实现均需通过刑事处罚来实现。与我国不重视刑事处罚政策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刑事处罚执行政策。西方各国大都有完备的刑事执行法或者在刑法典中规定细致的刑事执行规范。如2000年5月颁布的《丹麦刑事执行法》以5编23章126个条文对刑事处罚执行做出了全面规定,其内容涉及刑事执行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禁刑执行、监狱类型及其犯人在不同监狱行刑、拘留所行刑、犯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犯人使用器械及限制、非刑罚措施执行、罚金刑执行、缓期执行与社会服务刑执行、犯人申诉规则等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