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刑罚改革成就与我国刑罚方法重构
Achievements of the Punish Reform in European Continent and Restructure of China’s Punishments
谢望原
【全文】
一
德国学者耶林有言: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国家与公民两受其害。近代以来,欧陆各国无不十分重视刑罚改革。事实上,欧陆各国在刑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摆脱了长时间关于报应刑论、一般预防论、特别预防论等传统刑罚理论的纠缠,结合社会防卫论的思想与“规范信赖原则”,创立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Intersivierung der Strafverfolgung)。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虽仍以费尔巴哈的一般预防理论为基础,但主张刑罚在于向社会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并借由刑罚的惩罚功能与效应强化社会成员对法规范的信赖与忠诚。该思想认为,犯罪乃是犯罪人从违反规范的意思到进而破坏规范的过程,而刑事制裁就是通过对破坏规范的否定,进而确立法规范的不容破坏性,从而达到维护法规范安全性的目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核心思想乃是:法规范是人类行为的指导标准,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范而决不能容许破坏,刑罚的作用在于维护法规范的被遵守,以确保社会成员确信法规范的不容破坏。因此,刑罚是一种维护法规范的威吓手段,它所宣示的就是法规范的完整性,国家正是通过刑罚的威吓效应达到使公民尊重法规范之目的,并通过对破坏法规范者的处罚,强化公民的法规范意思,以达到法规范信赖之目的。该思想认为,刑罚的核心目的在于“法秩序防卫”(Verteidigung der Rechtsordnung),亦即刑罚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与“合规范人格化”(normgemoe Personalitot)而达到“规范内化”(Normverinnerlichung)的目标。故此,刑罚有三个基本作用与目的:其一,刑罚应当具有社会教育性的学习效应,并以此使社会成员习得对法律的信赖;其二,信任效应,即通过刑罚的作用,使社会成员看到法律的贯彻实施;其三,平复效应,即通过对破坏法律规范者的制裁,使一般社会成员对不安的法意思得到平复,并同时对犯罪人的内在压力与外在冲突加以排解。[1]正是这一新的刑法理论,为当代西方(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刑罚制度的制定与推行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