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欠薪没有惩罚性法律责任。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只有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承担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与《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明显降低了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工资不欠白不欠,顶多被要求支付时补发工资就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政府垫付工资无法可依。工资是职工生活、生存得以维系的根源,必须得到及时的保障。当前不少企业倒闭,失去偿还工资的能力,急需有一笔应急的资金垫付职工工资。但是目前国家立法尚未建立工资垫付制度,不管情况如何紧急,被欠薪的职工只能按照冗长的法律程序追讨欠薪。由此看来,当期倒闭企业职工采取过激手段向政府要求垫薪,确属无奈之举。在垫付工资方面,广东省有了一定的突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这虽然解决了一定问题,但是规定的垫付责任方含糊不清,而且适用范围狭窄,刚性不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特别是在时下企业倒闭无力支付欠薪的情况多发的其情况下,更显得杯水车薪了。一些地方政府为缓和社会矛盾,由政府垫付欠薪,但是垫付资金的来源、垫付条件、垫付程序、垫付之后如何的追偿等问题基本上是无章可循。
三是欠薪案件处理法律程序不完善。按照现行规定,职工被欠薪,依法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由于缺乏配套手段措施,这两个法律救济渠道十分不通畅。如劳动监察程序,紧急情况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营者欠薪后转移财产十分普遍;由于举证规则缺失,在工资台帐不全、拖欠工资数额不清的情况,劳动监察机构无法认定事实时陷入困境;进即使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由于经营者欠薪逃匿,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60天,申请强制执行的,缺乏先予执行的规定,需要等待三个月的起诉期,行政处理决定无法快速执行。即使进入仲裁程序,由于经营者逃匿,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缺乏特别规定,也难以快速结案。法定救济程序的低效,是导致职工非理性维权的关键原因。
建议:一是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由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明确垫付的条件、对象、程序、标准和追偿等问题。二是修订
刑法,设立恶意欠薪罪。三是修订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法规,明确在发生欠薪案件后,紧急情况下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责任和先予执行的责任;缩短紧急案件的法律文书公告期,提高处理效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