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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缺失与修正

  
  建议:及时修订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改革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农民工和非农民工的歧视性差别待遇。职工不分户籍,有权享受统一待遇。二是大幅度提高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三是允许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区结合实际情况自主调整费率和基金支出项目,改国家统一审批为备案制度。理由是,失业保险基金属于统筹区全体参保职工共有,根据权责对应原则,费率和基金支出项目调整权应属于该统筹区和有调剂责任的省级政府。在未能修改法规前,国务院可通过概括授权的方式,允许广东自主调整。

  
  二、养老保险费率调整规则缺失

  
  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是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费率调整程序,但对何种情况下应当调整单位缴费费率没有任何规定。调整费率是只考虑基金收支平衡,还是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负担,法规并不明确。当前经济形势下是否应当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由于养老保险费率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比例最高,对企业负担最大。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给企业减负的目的,默许企业不全员参加养老保险,有点地方不充分测算基金的承受能力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这一做法应引起关注。总体上看,我省养老保险基金尚处于保障能力十分薄弱的阶段,历史欠债一直没得到完全填补,不少地区作实个人账户尚且艰难,如果再降低费率,明显不利于基金收支平衡;而允许部分职工不参加养老保险不但侵害了职工权益也不利于基金的积累。

  
  从法律性质看,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有财产,不是政府公共财产,不应用于发展经济的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渡过“经济寒冬”是政府的责任,减轻企业养老保险费负担所需费用理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确需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应由公共财政同步补贴。目前国家和省,投入巨额资金刺激经济,完全有能力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保障经济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

  
  建议:立法增加规定养老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要求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明确基金结余或者赤字到何种程度才调整费率。费率调整可考虑两个因素: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两者出现矛盾的,应当通过财政补贴进行协调。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缺失

  
  当前因企业倒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职工工资被大量拖欠。在当前的法制体系下,任何一个老板欠薪后,都可以潇洒地一走了之,无须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没有任何的惩罚制约措施。“企业欠薪,政府买单”似乎成了合理的规则。如果政府不及时垫付工资,职工通常会采取堵塞交通要道、围堵政府等方式向政府施压,政府基于社会稳定压力通常都会“就范”。这一现象曝露出工资支付保障法制的严重缺失,体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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