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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缺失与修正

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缺失与修正


蔡吉恒


【全文】
  
  受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利影响,我国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破产,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职工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劳工与警察的暴力冲突,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缺失问题凸显。

  
  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缺失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在失业人数集中、上升时期,失业保险制度理应发挥重要作用,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遗憾的是,当前经济下滑、企业倒闭增多、失业人数迅速上升的形势下,失业保险制度缺并没有发挥出预想中的作用。我们看到珠三角地区大量企业倒闭,失业的主要是农民工,但其基本生活并不能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在帮助其重新就业方面更未见到很好作用。当前一些企业倒闭导致职工过激群体事件频发,与失业保险制度的缺失不无关系。失业保险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其一,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法规实行缴费和待遇相挂钩制度,大部分农民工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待遇。按照失业保险法规的规定,必须至少缴纳保费一年才能获得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广东的失业保险条例虽规定企业应承担两倍赔偿金,但因企业无力支付或者故意拖延,该规定此时无异于画饼充饥。其二,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法规对农民工实行差别待遇。农民工即使参加失业保险,也只能得到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标准与非农民工比较相差最大将近5倍,还不能享受医疗补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家对农民工实行个人不缴费、低待遇的原则,主要可能是考虑到农民工工资低而尚有土地保障。其实这一思路严重不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因为大部分农民工实际是无地可耕的富余劳动力,政府亦鼓励这些农民转移就业;而且农民工失业的并不马上返回务农,大多数需要重新就业。其三,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法规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基金开支缺乏灵活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严格限定缴费费率和支出项目范围,地方统筹区即使结余巨额基金,也无权自主调整。如当前珠三角地区,失业人员较大幅度上升,基金结余丰富,但无权降低费率以减轻企业负担,无权对参保农民工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四,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过轻,农民工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普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规定可对用人单位按照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的金额一至三倍进行处罚,但是由于该规定不明确,而且计算起来过于复杂,该条规定实际很少被执行。此外,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日益增多的失业大学生缺乏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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