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集体拒绝订立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与《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用工补订劳动合同时,出现职工集体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些职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是,用人单位之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未清理这些历史欠债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这导致用人单位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正常生产,不可能解除所有职工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清理历史欠债能力有限;而不订立劳动合同面临每月双倍工资的后果。
(二)优势劳动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一些素质高、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劳动者,担心订立劳动合同后“跳槽”成本过高,想方设法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如提出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征求律师意见,需要协商反复修改有关条款,有关证件不齐全等理由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解除其劳动合同需支付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而且不愿意流失人才;但是任由劳动者拖延下去超过一个月就需支付两倍工资。
(三)劳动者以赚取两倍工资为目的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故意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由于企业老板通常将劳动合同订立工作全部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办理,不再过问有关事宜,一些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辞职后就提出索要两倍工资。更有甚者,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故意偷取或销毁保留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辞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两倍工资。
上述第一、二种情况一般来说主要出现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已经存在的用工,这似乎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化掉。只要用人单位从现在起新的用工一律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似乎就不会出现被动局面。但是,随着新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必然有大量职工继续留用,由于我国大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都没有精细到能与所有留用职工在合同期满前补签劳动合同,将会再次出现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用人单位将再次面临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和支付两倍工资的困境。由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自己并没有多大直接经济损失,反而可以获得两倍工资,受人的趋利本能驱动,因此第三种情况将长期存在。而且,由于我国企业人力资源依法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或者法律理解的偏差,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将长期存在,严格执行两倍工资规定将会给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致命打击,两倍工资可能会产生高达数千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