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香港和大陆的遣散费
程久余
【摘要】分析《香港雇佣条例》和《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遣散费的规定
【关键词】遣散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
【全文】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的概念来源于香港,《香港雇佣条例》第31条规定在某种情况下雇员被解雇或被裁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遣散费,所以“遣散费”在大陆的外企中用的也非常多。香港的遣散费计算方法和定义等可参见《香港雇佣条例》(http://www.labourcn.com/Article/laws/hk/487.html)。
大陆没有与遣散费完全对应的概念,大陆的遣散费可以包括,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那么遣散费的构成组合可能是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代通知金。
香港用人单位需支付遣散费的情况包括:
(1)凡雇员在有关日期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一段不少于24个月的期间─ (由1985年第76号第5条修订)
(a)因裁员而遭雇主解雇;或
(b)被停工(第31E条所指的停工),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规定外,雇主有责任付给该雇员一笔遣散费,款额按照第31G条计算。 (由1988年第52号第5条修订)
(2)就本部而言,雇员如完全或主要归因于以下情况而遭解雇,须视为因裁员而遭解雇─
(a)雇主已停止或拟停止经营─
(i)雇用该雇员所从事的业务;或
(ii)在雇员受雇工作地点从事的业务;或(b)该业务对雇用雇员从事某类工作的需求,或该业务对雇用雇员在其受雇工作地点从事某类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缩减,或预期会停止或缩减。 (由1992年第62号第4条代替)(3)为使本部适用于受雇为家庭佣工,在私人住户工作或其受雇的工作是与私人住户有关的雇员,在引用本部(第31J条除外)时,须犹如该住户是一种业务,而维持住户即雇主经营该业务一样。
香港的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不可同时兼得。
大陆的遣散费可以包括,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那么遣散费的构成组合可能是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代通知金。下面分别对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情形做一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