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而据国泰君安2008年8月14《中电信CDMA招标前景判断》,2007年国内CDMA市场份额:中兴为32%,摩托罗拉23%,阿朗22%,北电17%,华为2%。就市场份额而言,中兴、摩托罗拉、阿朗已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电信C网招标中,设备商采取区别报价方式,在竞争对手的地盘上零报价、负报价的行为不仅涉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涉嫌
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
招标投标法也明确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不得中标。但就目前披露的招标结果来看,C网招标涉嫌不正当竞争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设备商均中标榜上有名。
还有人提出,电信C网招标分为三期,只首期招标,二、三期采购不再另行招标,直接由电信与本次的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然这种认识显然有悖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因此,无论是电信C网招标的首期还是后续采购,均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缘由可详见本人另一拙文《中国电信CDMA网招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在此就不赘述了。
面对如此大范围违法乱纪的低价竞争,个人愚钝真不知某些电信专家是从哪看出来“合理范围内的”竞争,兴许是习惯性法律失明,抑或是认为技术高过法律,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招标投标法分别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面对如此热闹中国电信C网招标中却一如既往的平静。当然也不乏有人说“市场行为不好直接干预”,但面对违法乱纪至如此,恐怕仅用“市场行为”来解释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