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C网招标低价竞争应有度
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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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C 网招标本次招标的争议迭出。仅就本次招标中设备商的报价而言,媒体最初披露出阿朗报价140亿、中兴报价70亿、华为报价6.9亿,差距之大让人咋舌。华为报价一时也获得“地板价”、“地窖价”、“自杀价”等各项称号。接着媒体又披露出摩托罗拉在广州等15个地区零报价,直至中兴索性在深圳报出负报价。一场低价竞争就这么轰轰烈烈的拉开了序幕,一时吸尽世间眼球。
不过,据通信产业报有电信专家称低价是“合理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手段,真是这样吗?
市场竞争手段从来不乏低价竞争,但市场经济是首先是法治经济,低格竞争应有度,必须合理合法,而不是恣意妄为,更不是为目的而不择手段,至少不是不计成本的地一味低价。否则,国家又何必辛辛苦苦出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等法律,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而国际上更有世贸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等来规范国际间的市场竞争。
于是,对照相关法规,让我们来看看某些电信专家及设备商眼里的“合理范围内的”低价竞争究竟是个什么样。
据相关设备厂商自己向媒体披露,C网招标中低报价、零报价、负报价的出现是设备厂商的竞争策略所致,即在设备商已经掌握的地盘,采取正常报价,而在竞争对手的地盘,则报出低价,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最终巩固甚至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由上可以看出,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至少有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C网招标的设备的成本价可能一时无从得知,但华为6.9亿的低价尚且引起轩然大波,又有多少人会相信摩托罗拉的成本会是0,乃至中兴的成本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