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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CDMA网招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

  
  此外,据媒体称,导致中国电信“整体搬迁方案”是为应对某些设备商价格居高不下,即如果某些设备商价格居高不下,就将采用第二套整体搬迁方案。如此看来,本次CDMA网络扩建招标中设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是招标人中国电信集团所期望的。

  
  中国电信CDMA网到底应该采用哪种方案?有没有必要全部拆除重建?可不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设备?

  
  (一)有没有必要全部拆除重建

  
  此次中国电信CDMA网络建设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而中国联通CDMA网络建设始于2001年,也是分三期招标,现有CDMA网设备分别为01、02及03年采购的。由于投入使用时间不同,这些设备的老化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未必需要全部拆除,采取部分更换的做法未尝不可。加之,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都是国有企业,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发,也不应仅仅是因为更换了CDMA业务所有人就将原有的建设推倒重来。避免重复建设一直是我们所倡导的。

  
  (二)可不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设备?

  
  “……核心网又包括交换机和无线设备。其中,交换机已无悬念,据阿朗内部人士透露,原该公司在2007年的交换机业务范围仍然归阿朗,其他地区中兴和华为竞争。在原来阿朗交换机所在地,中国电信甚至没有给其他企业发出标书……”。此段描述表明阿朗2007年交换机业务范围未经过招标,直接由阿朗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

  
  前面(一、招标信息发布之乱)中已经提到,中国电信CDMA网建设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由于中国电信CDMA网建设招标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中国电信CDMA可不可以不再另行招标,而直接与原中国联通确定的中标人续签合同?纵观我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规定,交换机作为CDMA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采购方式应与CDMA网采购方式相同。

  
  虽然其他国家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以及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可以采用招标以外方式采购,但都有严格条件限制,要求只存在某一特定供应商,没有合理的替代供应商,如果变更供应商会导致不兼容,或者可能造成采购人显著不便或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从这一点来看,CDMA网早在2001年时就采用招标方式足以说明从供应商来看满足招标的条件,也应该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出现上述现象与招标各方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干系。倘若,能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对投标人及评标过程等影响招标公正的信息保密,至少可以从源头避免这种招标娱乐化,无视法律尊严的乱象。 而程序上的合规、方案科学地选择无疑会更大地保障招标的顺利健康进行。最后不知我们的招标监管部门会对此次招标有何感想。至少我们感到招标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仍任重道远,招标加强监管更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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