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标前实质性谈判
在8月14日首次报价之后,中国电信没有公布CDMA无线网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中兴对本报表示,“唱标是很严肃的事情,唱标之后的价格一般不作修改。尽管对手报了很低的价格,但仍然对取得大份额充满信心。”另外一家设备商对记者说,电信正在要求设备商修改报价,但是并非全部,“华为的价格不用修改了”。他还坦言,“中兴和阿尔卡特朗讯将会有二次机会。” 中国电信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多数二次报价已经上报给电信,但是这一次将不像上周四再次公开唱标“这次报价,就将是设备商对电信的一个承诺,只有甲方乙方知道,将不会对第三方透明。”
由设备商另行提交二次报价并作为对中国电信的最终承诺,由于此举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前,构成中标前实质性谈判,而中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为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三条明确禁止。
开标后对报价的修改构成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而报价是投标文件的一个重要部分,此举还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
二十八条、
二十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投标人无权提交投标文件,也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三、招标方案之乱
由于中国电信CDMA网建设是在中国联通CDMA网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建,而中国联通CDMA网建设始于2001年,不可避免存在设备老化现象。中国电信在中国联通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建则必然会碰到对老化设备更新替代的问题,以及将CDMA网扩建面临新建基站及配套设备采购问题。
关于此次招标方案,在2008年7月底中国电信各省份地区经理参加的贵阳会议之前,中国电信对外透露此次招标将采用“替换+搬迁”的方案,即尽量不拆迁原有的无线基站及原有设备。然而,在贵阳会议之后,中国电信一夜之间产生了第二套方案:“整体搬迁方案”。按常理,采取“替代+搬迁方案”还是“整体搬迁方案”应在招标开始前确定,而不应该在招标过程中才确定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