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在河南省中医院高级病房楼工程空调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指定投标设备须为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的做法违法,但这并不一定代表拒绝国货,因此,更确切地说,该做法是属于以供应商投资者身份来排斥、歧视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三)面对“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
该项目相关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称:“河南省中医院的这个项目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这是‘业主’的自主选择,我们只是代理机构”。言下之意,招标公司对于招标人指定品牌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事实果真如此吗?
该项目采购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招标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本应当知道招标公告中指定品牌的做法违反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招标公司相关权利,即招标公司可以要求招标人纠正不合理要求,甚至拒绝代理,而不似上述项目招标公司明知道存在违法行为却无所作为。在招标代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该招标公司如是做法我们诚然能理解,但这并代表招标公司就可以罔顾法律一意只按业主意思行事。
(四)面对“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投标人应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
第一,提出异议。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此,招标公告要求投标设备须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生产品牌,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于招标代理公司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投标人也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第二,提出投诉。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