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
甘培忠;赵文贵
【摘要】 《
企业破产法》设计了债务人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但有关责任追究机制的框架设计尚不甚清晰。如何建立一个符合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
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破产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有赖于一个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确立和运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中心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和实现方式以及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与职权。逐步明确和完善以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主体和法院职权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
企业破产法》所设计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债务人高管人员;破产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破产管理人;法院民事责任核定权
【全文】
引言: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设计了债务人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但责任追究机制的展开框架尚不甚清晰。如何建立一个符合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民事责任制度由破产企业(以下称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制度、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民事责任制度和破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三个部分组成。 由以上三个部分构成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破产民事责任制度,而由该法第125条和第128条所构成的民事责任制度则可理解为狭义的破产民事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狭义的破产民事责任制度的角度探讨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文标题中一概统称为“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一、《企业破产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
企业的高管人员是广义上的企业家,而企业家精神则被认为是促进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对企业高管人员课以法律义务也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共识。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企业高管人员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成本的节约。 违反忠实义务或违反勤勉义务而致使企业破产的行为,是企业高管人员对企业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最大侵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上的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个人民事责任,这种个人民事责任是债务人高管人员在企业破产之前的个人侵权行为的结果。《企业破产法》设立追究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符合社会正义的理念。 在我国,追究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又具有中国国情的考量,防止和遏止恶意滥用破产程序。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对于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义深远。同时,作为与《公司法》有密切关系的法,《企业破产法》的具有“抑制性影响的破产法规则”对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