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的现有规定更侧重于港澳与内地律师在诉讼方面的合作,而对一些更便利的法律服务合作方式,譬如仲裁法律服务方面的合作基本没有涉及。现实中香港正努力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这为内地与香港的仲裁事务的合作提供了先机,应当允许双方律师在对方代理仲裁案件,并积极促进香港作为国际仲裁的“第三方”,促进香港逐步成为“国际仲裁中心”。
三、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合作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面对CEPA下在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内地与香港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不从层面上做出努力,并进一步促成更广泛、更灵活的措施和方式的运用。
(一)在政府层面上应当关注的事项
1.在政府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快磋商,使得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文件得到完善、修改和补充。譬如,就代表机构办事处,其条件和范围等问题,两地政府可以达成共识,在CEPA基础文件中只进行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但应明确双方应积极履行这些规定,在各自的领域以配套的法律法规促进这些规定的实施;还有在联营问题上,应解决与内地法规的矛盾,明确联营的性质,规定联营可采取的模式,加强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香港执业律师和联营所的监管,明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惩罚力度;就专业人员的互认资格和制度问题,不应只提供香港律师来内地进行司法资格考试,更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两地法律执业人员资格的承认。
2.为使CEPA的规定能有效的产生实际作用,内地和香港政府地应分别完善安排在各自领域内适用的立法和行政规章等。譬如,完善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这些与CEPA相配套实施的文件是CEPA规定在内地得以有效实施的具体化的体现,只有更好的完善这些规定才可能使CEPA的规定得以有效地贯彻。
3.内地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面对内地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内地立法和政府机关不仅应该加紧对实施CEPA的相关立法的完善、补充和修改,更应对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公布,以增加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加大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的香港律师和律所遵守这些规定提供依据。
(二)在律师行业和律师层面上应当注重解决的问题
1.国内律师应积极发挥本土优势,逐步推进律师业的完善,推广自己有影响力的品牌律所的知名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加强与香港律所的合作,尤其是在联营方面的合作。这样的模式,不仅可以加强两地法律的交流和融合,促进两地法律人才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提高实践经验,为跨境的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更公平的服务,而且也可以增强律所的经营规模。
2.两地律师应相互加强学习和交流。香港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比内地要高。早在CEPA签订之前,香港就成为内地律师进行法律培训的一个主要地区,而现在内地律师前往香港进行学习、培训将更加容易,两个联营的律所可以相互委派律师到对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同时还可以互相委派律师至对方事务所作顾问工作,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咨询渠道,这种交流学习,可以增强双方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种双赢的好局面。北京、深圳、等城市都分别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这表明内地的司法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为了推进落实CEPA做出了积极努力,为促进两地律师业的合作联营、双赢发展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标志着两地律师业进一步交流合作进入了政府有序管理的新阶段。[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