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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2)可办理业务的范围划定不清

  
  CEPA文本规定,已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律师允许其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并且也放开了香港律师仅能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中从事这些诉讼的代理活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CEPA完全未对可以代理的非诉讼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而在与CEPA相配套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也仅做了概括性表述,即“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但该规定仅说明了“非诉讼业务”的实行方式,也未给出具体的范围界定。这样会对香港律师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非诉讼业务造成阻碍,哪些业务属于他们可以从事和实行的,还必须进行再次分析;而且港澳和内地的法律制度上的不同,使两地对非诉讼业务的界定也或多或少存在差异,那么这样使两地之间会产生冲突;第二,对放开的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如何界定“涉港澳”、哪些案件属于涉港澳婚姻、继承的界限都未做出规定。对于这些涉港的婚姻或者继承案件,会不会担心有法律上的灰色地带?香港律政司司长回答:在这一个阶段,原则性方面我们有这一条款,我们还有很多功夫要做,去厘定“涉港”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会进一步和内地的有关部门去厘定清楚,希望将来会有比较详细一些的界定。[v]

  
  3、执业环境问题

  
  已经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本应享有与内地律师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基于两地法律制度的不同,CEPA在这方面的规定,香港律师进入内地市场的范围和深度都不及内地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大,因此,在内地的市场环境下,香港律师比较而言,是处在一个较低的地位的,这个问题基于两地的差异性,有磋商和发展的机会;但另外一个问题,即内地行政法规透明度不高,司法公正仍需加强,律师社会地位低下,律师行业管理不规范等不利环境使得香港律师到内地执业障碍重重,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这是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共同面对的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vi]对于这个问题,主要还是应由内地政府采取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强管理。

  
  (三)香港律师以“香港执业者”在内地执业存在的问题

  
  香港律师分为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Solicitor又称事务律师,其不仅从事非诉讼业务,也从事诉讼业务,而Barrister,又称讼务律师,其只从事诉讼业务。[vii]由于香港的律师执业资格分为这样两系,因此CEPA也对这两类不同的香港律师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①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②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通过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执业,但仅能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③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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