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Main Legal Issues of Attorney Cooperation under CEPA Framework
慕亚平;相鲁生
【摘要】CEPA目的是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更紧密联系,尤其是给香港提供到内地进行经贸活动更优惠的地位,打开内地市场,以促进两地的经贸发展。其中,有关法律服务合作的规定,为两地的律师界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本文首先阐述了CEPA就法律服务合作方面所规定的内容及特点,提出并分析在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方面存在的法律具体问题,进而宏观地探讨了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CEPA;律师合作;法律服务;法律问题
【全文】
CEPA协议已经实施到第5个年头,CEPA的放开措施是循序渐进的,其中对开放法律服务业在5个阶段中作出了越来越便利的规定,为内地与香港律师合作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有利于两地律师之间进一步合作和共同发展。然而,这些规定尚不够成熟,有事会在法条之间或者在香港、内地的相关规定产生一定冲突,需要我们认真研讨、积极应对。
一、CEPA有关法律服务合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CEPA对香港与内地法律服务合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法律服务业有广狭之分,广义的是指法律工作者或相关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性质的法律帮助活动。[i]而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的活动,且不包括公证法律事务[ii]。本文讨论的法律服务从狭义出发,且着重关注律师合作方面。CEPA协议及各个阶段的补充协议都对法律服务合作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1、 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方面
第一,CEPA规定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或即将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即意味着上述人员可以在内地从事有关中国法律的非诉讼业务。
第二,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这一规定突破了香港律师仅能从事非诉讼业务的限制。这说明这些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不仅可以在内地从事有关内陆法律的非诉讼业务,而且还可以办理某些已放开的诉讼业务。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007年1月1日前香港律师没有资格在内地从事诉讼业务。这一规定扩大了香港律师来内地提供服务的范围,使一部分诉讼业务可以由香港律师代理。
第三,CEPA还规定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这一规定肯定了大律师可以进入内地市场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解决了大律师不能办理非诉讼业务,而难于进入内地市场的困境。
2、法律服务方式方面
第一,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CEPA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这一规定符合WTO的标准,并且在逐步的磋商过程中加大了优惠幅度。譬如,在2003年CEPA附件4中规定,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而到2006年,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为更多的港澳律所进入内地市场打开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