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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征信立法之完善

  
  而在个人征信方面,将个人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范围的做法有待商榷。虽然违法生育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公民应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本身并不体现交易中的信用,不宜将违法生育事实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范围,但这并不排斥将违法生育的公民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范围。

  
  所以,征信范围所包含的信用信息更多地应是平等经济主体经济交易中能够体现交易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即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主体过去的信用行为记录,来预测其在未来按时履约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以及以什么条件与之进行交易,其中包括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此外,除了信用信息之外,还应包括信息识别,否则,仅有信用信息,而不知道信用信息所有者,仍旧不能更好地选择交易方及交易条件。

  
  (二)征信程序

  
  目前征信程序最严重的问题在于缺乏被征信人的合法参与,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为例,到2007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00万多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但这些企业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都是由各商业银行单方面直接向人民银行报送,企业和自然人连被告知的权利尚且无法保障,更别提合法参与其中,很多人(包括企业)对自身的信用信息相当时期内处于不知情的状态,直到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或其他相关业务被拒时才知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这无疑限制了被征信人正当交易权利,征信结果的可信度也不得不打折扣,更严重的后果还可能由于各方面没有完善的信息监控体系,包括法律监控体系,而导致泄露被征信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甚至信息滥用。

  
  信用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征集,没有被征信人的参与,甚至在作为不良信息提交后若干时期都不告知,致使被征信人无以澄清。这无异于法院未经传唤即做缺席审判,甚至“审理结果”出来后若干时期内仍不作告知,其合法性有待商榷也就不言而喻了。

  
  信用固然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不经正常程序,甚至非法手段去建立信用信息。告知作为信用核心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充分体现,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实施的话,那对现有的信用信息征集无疑是莫大讽刺,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在此基础上征集的信用信息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信用环境整体欠佳的情况下,授信泛滥,以信用卡发行为例,诸多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争夺信用卡客户,均鼓励信用卡业务员多发卡,并将发卡量与信用卡业务员的收入挂钩,促使信用卡业务员对申请资料审核不严,对申请人虚构资料也视若罔闻,更有甚者,业务员身体力行,编造申请人资料以求多发卡,增加提成。在此基础上造成的个人信息不良记录已然非完全个人信用问题了。那么此时个人信用记录又该如何判定,由谁判定,商业银行在其中的作用,其本身的信用记录又该如何判定,这显然已不是个简单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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