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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征信立法之完善

浅议我国征信立法之完善


陈晓云


【全文】
  
  一、我国征信立法现状

  
  我国征信立法始于9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17部委,共同拟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征信涉及部门较多,加之众多利益纠葛,该法规至今也未能出台。不过,在人民银行推动下,金融系统内的《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则已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有望今年出台。

  
  与之鲜明对比,征信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则为数众多。

  
  (一)在个人征信立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暂行规定》、《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在企业征信方面,目前,北京、深圳、天津、上海、浙江、四川、湖南、安徽、海南、内蒙古、山西、江苏、广东、黑龙江、湖北、辽宁、苏州、汕头、太原、郑州、南宁等省市都已制定了企业征信有关地方规章(其中广东制定的是地方法规),各部门还制定了行业信用规章,尤其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但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征信立法明显具有分别立法、分散立法、立法层次较低等特点。分别立法表现为,除了湖南、海南两省以外,其他地方都是将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分开立法方式。分散立法则表现为,有关征信法律文件多,其数量不下60部,而征信立法与实践都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其现行有效的征信方面立法不过16部。而立法层次低表现为,没有统一的征信方面立法,现有的征信立法均为部委及地方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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