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保证金性质分析
陈晓云
【全文】
政府采购活动中,通常采购人均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了保证金相关条款,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提交缔约保证金,一旦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缔约保证金一般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这一点大家无甚异议。
不过,大家更为关注的是,采购文件还规定有没收或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但对供应商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则均未涉及,这似与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平等之经济主体地位不符,也有悖政府采购公平。
那么这种情形究竟合理与否,我们有必要从保证金的性质,采购人是否有权没收保证金,以及在约定采购人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下,供应商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一、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保证金条款并不是采购文件的必备条款,但在实践中采购文件中若有保证金条款,参与投标或报价的供应商则不得不响应,否则,投标或报价将被拒绝;第二、在约定保证金条款的情形下,都规定采购人有权没收或不予返还保证金,而对于供应商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可以双倍返还保证金则很少涉及,只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