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
兼议“海之贝”方案被废是否违法
陈晓云
【全文】
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再废标吗?答案是肯定的。
招标投标法与
政府采购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均对中标无效情形作出了规定,即若干情形下,中标通知发出后是可以废标的。
此次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由于该中心将承担26届大学生运动会,所以媒体也将其简称为“大运会项目”)中标通知发出后又废标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中不乏律师发表对此项目废标的看法。但绝大多数的律师都仅援引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从而认定该废标是违法的。
个人本觉得没必要就这种基础性的问题作过多的分析,但这种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中标过程彻底割裂开来的理解,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都不够全面,甚至有断章取义之嫌,很容易对一般人造成误导,所以个人觉得还是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澄清。
理论上:
根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标采购中,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中标通知为承诺通知。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说,中标通知为承诺的载体,承诺的外在表现。因此中标通知只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前的一个环节。
另外,政府采购合同由于其特殊性,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自由作出了特别限制,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不单取决于采购人与投标人的意思自治,相反,合同成立生效更多地取决于政府采购招标过程是否依法进行,中标结果是否依法产生。
只有依据合法产生的中标结果作出的中标通知,才真正具有约束采购人与中标人的法律效力。
正因为中标通知的效力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取决于合法的招标过程、取决于合法的定标结果,所以,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均对招标过程、评标、定标作出了严格、专门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也正是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核心所在,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