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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理念的几个初级问题

  

  私权神圣,在民法上最主要的体现是所有权神圣。西方任何一个国家都规定民众的所有权神圣,而不是公共所有权神圣,私人所有权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和民法基本权利来规定的。所有权神圣在历史上的发展是首先在近现代民法确定的第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第三个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它所针对的,是神权统治。


  

  在民法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要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人们之间发生着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但是从法律上看,什么是我们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当性的依据呢?意思自治原则告诉我们,这个正当性依据并不是神的旨意,不是君主的旨意,也不是公共的人群的意思,而是“Yes,I Will”。比如一个年轻人要结婚,一个企业要订立合同,那么,这个婚姻之所以正当而受法律保护,原因就是当事人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是他要这样;而不是因为神要他这样,君主要他这样,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权力要他这样。所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让民法上的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让他们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结果。这一点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民间社会的特征建立起来的。所以说,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道理也就在这里。


  

  法律行为理论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就是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根据。从此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民法上要有非常细致的法律行为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体现民众的意思自治原则。尤其是在德国法中,法律行为更为丰富,那是因为它把交易的各种情形比如上面所说的债权、物权的取得等,都按照法律行为理论建立了非常细致制度。这就满足了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第四个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或者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够为别人的行为过错承担责任,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身份而承担责任。这一原则也就是我们大家熟悉的“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的建立,针对的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下的等级身份制和王权政治下报复主义的愚昧做法。它基本的理念是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基于理性法上的判断,依据人人生来平等这个前提,确定人的法律责任只能因为他自己的行为和过错加以追究。因此一个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自己将来会不会因为这个行为而承担责任这个严肃的问题。所以自己责任原则的意义是很大的。但这个原则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是有缺陷的,尤其是在高科技和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况下,侵权人可能会获得一些赦免的缘由,所以法律上才引进了无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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