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理念的几个初级问题
孙宪忠
【全文】
近年来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的立法专家参加立法活动尤其是民法立法,其间遇到多次有关法律制度如何设计的争议。有争议不是坏事,道理应该是越说越明的。但是问题在于,大家可能都发现了,现在立法上的一些争议表现出一种难以协调的现象。比如2005年出现的关于物权法的争议,其中一种极端观点认为,这个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违背了传统社会主义观念,出现了严重的“违宪”、“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样的政治问题。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这个法律对于民权精神的反应和保护还远远不够。从这些尖锐对立的争议中大家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社会”的特征。在和平建设时期,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的法律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必须在这种多元化的利益之间做出选择,而且必须使得自己的法律能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权利保护的需要;在做出这样的选择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到近现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使得自己的立法理念能够符合建设性社会一般的要求。考虑到我们传统的法律知识和继受前苏联法学知识并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因此我们还必须更新自己的法律观。
物权法制定之外,我国立法机关这些年还制定了合同法、公司法等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此外大家都知道,现在民法典制定最后工作也是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是每一个法律出台之后,大家都会看到激烈争议的现象。有点说好,有的说不好。虽然立法机关工作很辛苦,但他们编制出来的方案,不但学术界没有好评,实践部门的也没有好评。这到底是为什么呢?除了立法质量、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之外,我希望大家还是再想想立法最基础的方面,就是立法思想、立法理念方面的问题。社会尤其是学术界对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总是在无休无止的争吵,这种争执从表面上来看是法学的繁荣。但依我看来,恰恰相反,这些现象恰恰说明了法学的落后,因为,如果大家在一些小小的问题上都不能达成共识的话,那说明我们的法学研究整体是有问题的。大家缺少一个共同的基础,缺少共同的语言,更缺少沟通的桥梁。这是我非常担忧的一个方面。
很多年轻的学者都热衷于“上网”,大家可以从网络上看到,近年来随着立法的增加,法学成果的丰富,舆论界在我们法学圈子里制造了很多“大师”和“泰斗”。很多人因此而沾沾自喜。但依我来看,似乎我们大家都太过于沾沾自喜了。别的专业我不敢说,就我自己所在的民法专业来看,改革开放后一代又一代的法学人确实为国家法律的发展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从大家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角度看,现在很多人的民法知识远远不是渊博、通畅、大气的系统性知识;我们的同行中,当然有很多人是很勤奋的,但是即便如此,他们的知识总是欠缺深度、大气和渊博,因此我们那里有什么“大师”和“泰斗”!我们不可以在自我封闭情况下自己这么评价自己的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