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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莫让农民工再受伤

工伤处理,莫让农民工再受伤



兼评一起农民工工伤案例

陈晓云


【全文】
  
  2006年,周甲在福州市台江区某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打工。2006年6月27日在车间作业时,被同事周乙驾驶的机车致脚踝受伤。治疗70天,共花费医疗费3300元(已由公司垫付),伤愈后于2006年9月14日上班。

  
  经了解,周甲工伤治疗停工期间工资共计约5000元,另外,为了照顾周甲,其妻先后请假5天。后双方就工伤补偿多次进行协商,公司以本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与工人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为由,拒绝工伤认定,并只愿赔偿医疗费及追加700元做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

  
  周甲则要求公司除赔偿医疗费外,还应给付治疗期间2个月的工资。谈判期间,周甲曾向笔者咨询,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多少钱,笔者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赔偿的工伤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50元,公司应赔偿周甲共8450元。同时笔者就工伤赔偿数额与公司经理李某进行电话谈判。

  
  最终,公司只同意在赔偿医疗费3300元之外,支付1800元,并威胁周甲,若不接受协议而提起工伤认定的话,公司将不惜重金促使工伤得不到认定。迫于压力,周甲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周乙赔偿周甲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共计5100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300元),周甲以后不得再要求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及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周甲、周乙三方在协议上签字。

  
  案件分析:

  
  一、为何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还能振振有词?

  
  《工伤保险条例》乃全国适用的强制性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在与公司经理谈判时,被告知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无法按工伤赔付。公司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已是违法,为何还敢以此为由拒绝按工伤赔付?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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